


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前不久审议通过了《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》,并以政府令颁布全省实施。
该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进一步拓宽了审计监督范围,规范了审计程序,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。
在审计的范围上,办法规定,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%以上的、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、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的、接受或者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援款的、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,应当接受审计监督。
在审计的对象上,办法规定,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采购、供货、咨询、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,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;政府其他有关部门、金融机构,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,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;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、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。
在审计程序上,办法规定,审计机关应当将拟审计的建设项目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;发展和改革部门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(核准、备案)之日起20日内,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;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的,应当自竣工决算评审后7日内,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;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,未经审计机关审计,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。